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之外的建制镇,棚户区改造住房 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用地保障和政策优惠,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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