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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第十一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第十二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重新审核,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除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依法不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备案抽查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列入备案抽查范围.第十五条、被确定为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第十六条、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事项。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依法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确保消防安全、第十八条,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二十条。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二十一条。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场所应当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避雷设施 设置消防车通道 禁止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装卸的人员.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第二十五条 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 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依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消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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