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 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验收 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未重新申报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建。改建 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第五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 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第五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有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二.未按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文物保护场所 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接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