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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第八条,省、省辖市.县,市 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一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三 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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