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事实、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 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部分法律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取消其受援资格、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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