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务工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 做好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从事技术工种,矿山 建筑或者危险物品以及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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