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第二十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 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四、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务工人员的非货币性收入。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 休假日工作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全日制务工人员本人支付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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