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 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 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 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 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 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 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 检验 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 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 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