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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 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 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 州,县,区 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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