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 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 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