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养老机构(试行) DB4212/T 16-2020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年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2022年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公共场所(试行) DB4212/T 12-2020
  •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2019年
  •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
  • 襄阳市电子证照库技术规范 DB4206/T 3-2017
  •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4年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7]9号
  •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改善人口结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