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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 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 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 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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