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 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 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 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建立定期走访与村、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 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