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 场地 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 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新建城区 新建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未按照要求配备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相关规定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二,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举报.投诉不受理或者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