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 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