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赔偿.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二 擅自发包农村土地的.三,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生产周期没有结束强行收回的、第四十一条、侵占 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至2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