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一 本规定实施前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 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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