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 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的,三。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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