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 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的。三 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 个人权益记录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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