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屋典当,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出典给承典人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典人可以将承典房屋转典或出租 但转典或出租期限超过原典契约定期限的,须经出典人同意、第四十三条,典当期内由承典人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负责该房屋的维修,对典期内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由承典人负责。第四十四条,典当期届满。出典人退回典价款.承典人腾退承典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典当注销手续 承典人,出典人经协商也可以续签典当契约或者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契约或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第四十五条、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 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持原典当契约和法院判决书 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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