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 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 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