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 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通信 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 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 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 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