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 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 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 变电箱 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 环境卫生,车辆停放 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 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