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