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二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免征社会抚养费、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按照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三 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 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 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