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 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 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