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六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 享有婚姻自主权,第四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四,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五。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应当抵制高额彩礼,第四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社会救助、妇女联合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对家庭暴力行为知情 劝阻.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行使合法权利 第五十一条,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男方不得侵害女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女联合会.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吸纳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防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