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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 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 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 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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