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 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 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 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 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 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 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