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 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 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