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地址,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