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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二.违反审计程序的,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五 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八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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