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专项资金,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第二十六条、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专门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可以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设区的市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设立一所特殊教育机构 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残疾人的数量 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也可以设立特殊教育机构,有条件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前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收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逐步达到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者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第二十九条。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和言语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