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残疾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 控告 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对提出申诉 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三 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四.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五,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情节严重的,二。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的。三,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的,四.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附加额外条件,或者拒绝为有学习能力。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以送教上门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 五.用人单位未向残疾职工提供基本无障碍工作和生活环境、无法定事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七,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落实残疾人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九,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破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