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上解通行费 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结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上解,逾期不上解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标桩,界桩的 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涉路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 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一、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二,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