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第八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赡养人承担 第二章、家庭赡养.第十一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二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第十三条、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四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不得强迫 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 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 改建 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后,老年人仍有继续居住的权利。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