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 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