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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 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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