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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 路旁 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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