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 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