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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第四十四条,本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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