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 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 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市和区 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 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 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七条、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 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第十条,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