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拒绝履行赡养 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侮辱、虐待 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享受政府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 收回已经减免的税费和发放的补助。补贴,第六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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