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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监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第五条,监督管理原则、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 预防为主.跟踪溯源 的原则,第六条.临时限制措施,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 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七条。行业协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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