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会保障与服务.第四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 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对重度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负担,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在受理 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辆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第四十六条、民政部门在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时 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支出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扶持和培育有关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心理咨询等服务机构或项目,第四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 医疗.燃气安装。房屋修理等,提供优先和辅助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