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残疾评定 第七条.残疾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评定.并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第九条,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残疾复查鉴定.市卫生计生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条,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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