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 威胁。诽谤.辱骂 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 公共财物 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 他人人身安全 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 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 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