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 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 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 人事 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