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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三十一条。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 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 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 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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