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 办理议案和建议 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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