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第三十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 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二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核批准的地图上标注上传和新增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第三十四条、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内容.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