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房地产权属承受者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十条,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 合约,确认书等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 应补缴已减征 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应当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故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第十六条,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 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先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