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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 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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