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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 重新公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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