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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